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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都市行銷 台中市訂定「台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辦法」

      為打造台中市成為電影的故鄉,同時藉由影視播放達到都市行銷的目的,台中市政府新聞處訂定「台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辦法」,今(11)日經市府市務會議審議通過,未來無論是國內、外影片或電視劇,只要劇中場景足以明確辨識為台中市的景點,同時符合相關規定,都可以向市府提出拍片補助計畫,爭取電影最高300萬元、電視連續劇及動畫最高80萬元的補助。



  台中市政府新聞處長曹美良今早指出,為了加強都市行銷,同時打造台中市成為電影的故鄉,希望藉由影視播放無遠弗屆的特性,讓更多的民眾瞭解台中市的美,新聞處特別擬訂了「台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辦法」,未來只要在影片中有足以辨識台中市景點的場景,可達到正向宣傳效果者,無論是電影還是電視劇都可以向市府提出申請補助計畫。



  她說,本辦法總計十九條規定,其中第四條即是針對拍攝影片符合申請補助條件的相關規定,包括:一、影片內容有足以辨識本市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且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二、影片長度應為75分鐘以上。三、電視連續劇應有13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45分鐘以上。四、電視動畫應有13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20分鐘以上。五、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六、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七、外國電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補助金額部分,每案以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但連續劇類及電視動畫類每集以新台幣80萬元為上限。市府將於年度開始時公告之;年度開始後始有預算辦理者,得由市府隨時公告。



  本案今早經提市務會議討論後已經通過,明年度即可正式接受申請。(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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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教育文化,文化藝術
  • 發布日期: 2009-05-11
  • 點閱次數: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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