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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者 稅務局:請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罰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98年自用車全期及營業用車上期使用牌照稅仍有部分車主尚未繳納,近日已寄發繳款書催繳,繳納期間為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車主接到後請儘速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地方稅務局指出,使用牌照稅每年4月定期開徵,原則上是以納稅義務人所留之通訊地址寄送繳款書,過了4月開徵期仍未繳納者,稅務局將以查得之戶籍地址,再次寄送。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如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將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不要輕忽罰則規定。



  地方稅務局籲請車主注意,如果因故未居住在戶籍地,請留意是否有郵局的掛號通知尚未領取,也可以來電查詢是否尚有稅款未繳清,最重要的是,地址如有變更,請儘速向監理機關申請變更通訊地址,以免屆時收不到繳款書,延誤繳納而被罰鍰。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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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4-26
  • 點閱次數: 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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