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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相關救災車輛經申請後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費

台中市政府交通處表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協助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之救災及災區清理重建,相關救災車輛經申請後,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費。



  車輛必須於事前透過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交通部緊急應變中心或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向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業務組或行經路線之起站收費站申請免收通行費事宜。



  為因應莫拉克颱風救災及災區清理重建任務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交通部緊急應變中心、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或民間公益機構(團體),需提供車號、行經日期、行經收費站、申請單位及車隊聯絡人等相關基本資料,傳真至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業務組或行經路線之起站收費站申請。傳真文件請加蓋申請單位戳章,且申請單位並應向受理單位電話確認。適用期間為災害救災期間(自98年8月11日起施行)。



  為利作業及交通安全考量,相關車輛以行駛收費站便道為原則,並經收費站確認無誤後予以放行。各申請單位如需協助,請逕洽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業務組組長王淑寶:0928-846308,科長陳匯斌:0931-254717,站務員謝富香:0937-50461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5-18
  • 點閱次數: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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