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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稅捐如有不服 請於期限內申請復查,以免權益受損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如有不服,應在繳款書所載限繳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天內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以免逾期,而喪失行政救濟之權益。



  地方稅務局指出,經統計近2年來因逾期始申請復查,經地方稅務局以程序不合駁回計有32件,其中1件爭執金額高達17萬餘元,影響民眾權益甚鉅,不可不慎。



  以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7月1日至7月31日止為例,民眾如對課稅內容不服,應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8月1日起算30日內,即8月30日前申請復查,超過8月30日才申請復查者,即屬逾期。



  地方稅務局也特別提醒民眾,如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其申請復查日期之認定,是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歡迎洽撥稅務局電話22585000分機331至33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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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5-18
  • 點閱次數: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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