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車籍與戶籍地址須一致,才符合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要件

申請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不論每人一輛或每戶一輛,行車執照所載車籍地址,與車主及身心障礙者之戶籍地址須一致,才符合規定。



  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從外縣市遷移本市,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與戶籍地址不符,而車籍地址與戶籍地址相同,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仍准免徵使用牌照稅。



  但因各縣市之社會福利措施有所不同,如果未向新戶籍地縣市政府社會處辦理變更,即無法享受該縣市所提供之社會福利,因此仍請民眾異動戶籍地址時,最好向社會處變更。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已申請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切記勿任意將戶籍地址遷離車籍地,一旦查獲不符免稅要件,即被追補原免徵的稅款。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7
  • 點閱次數: 53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