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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主之戶籍與身障者設籍同址,至重新申請免稅日仍可免徵牌照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一戶一輛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者,車主死亡,俟新車主辦妥繼承登記須有一段時日,如原免稅車輛仍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新車主之戶籍自原車主死亡,至重新申請免稅日均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址,仍可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地方稅務局也舉例,如某甲為智能不足之學童,因年齡及身心障礙情況,無法考領駕駛執照,其父某乙為接送某甲至啟智學校上課,以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接送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有案,某乙於98年2月間因意外身故,接送某甲之工作即落在乙妻某丙身上,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將某乙所留之自用小客車由某丙繼承,於 98年11月間辦妥繼承登記後,再向稅務局重新申請該自用小客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只要某丙在此期間戶籍確與某甲同址,且能證明該車確係每日接送某甲,則 98年2月至11月間之使用牌照稅仍可以免徵。



  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自己的權益仍要自己維護,若有其他使用牌照稅的問題,亦可以撥打稅務局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7
  • 點閱次數: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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