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繳款書寄存於應送達地的郵政機關,亦發生送達效力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您,有無實際將繳款書或其他稽徵文書交付,並非發生送達效力的必然要件。正視您的繳稅義務,留心各稅繳納期間,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遭處罰鍰,有郵政機關的送達通知,立即依指示洽領寄存文書,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



  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為繳稅遲延,被加徵滯納金或遭處罰鍰,不服而提出異議,八成以上都以「沒收到稅單」為主張。



  事實上,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找不到同居家屬、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還能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所謂寄存送達,就是將文書寄存在應送達地的地方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再將送達通知書黏於門首或留於信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以為送達。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如果民眾對該送達通知視而不見,刻意不前往領取寄存的繳款書,除後續仍可能遭到加徵滯納金、科處罰鍰或移送執行等不利益的處分外,民眾合法申請救濟的權益,也將因為時間的流逝而受損。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7
  • 點閱次數: 42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