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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批13類新增事業1/1起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

環保署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之規定公告第二批共13類之新增事業,自99年1月1日起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均應檢具用地土壤污染檢測資料送當地環保局備查,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工商登記事宜。



  台中市環保局提醒,如屬於第二批公告指定之事業,請注意這項規定。環保署於94年間公告金屬表面處理業等18類第一批管制事業,目前已實施5年,鑑於其他如廢棄物回收、清除業及金屬熱處理業等13類事業對於土壤亦有污染之潛勢,且如發生土壤污染則業者所需耗費之整治成本及時間遠高於監測成本,更嚴重影響業者之企業形象,故環保署於98年7月公告新增第二批管制事業,並自99年元月起實施,請業者依規定辦理。



  新增13類業別包含:廠房、其他附屬設施所在之土地及空地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製材業、肥料製造業、塗料與染料及顏料製造業、鋼鐵鑄造業、煉鋁業、鋁鑄造業、煉銅業、銅鑄造業、金屬熱處理業、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而廢棄物回收、清除業及石油業之儲運場所則不論廠房面積大小皆屬指定公告之業別。



  環保局表示,台中市列管依94年土水法第9條公告之第一批事業共193家,99年若再增加13類列管事業將可增至278家。未來在辦理設立或停、歇業之業者若不清楚是否為土水法第9條公告指定之事業,可直接洽詢本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TEL:22276011轉305);若業者想進一步了解相關內容,如應檢具土壤檢測資料文件及撰寫指引等,可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詢。倘若屬土水法第9條公告指定之事業,而未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備查,依同法第32條第3項應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環保局再次提醒業者要特別留意。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發布日期: 2010-06-07
  • 點閱次數: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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