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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新車替換已核准免稅車輛,須重新申請免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因車輛老舊或其他原因,購買新車替換使用時,應重新檢具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稅務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方可適用免稅的規定。



  地方稅務局並指出,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的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自己的權益仍要自己維護,若有其他使用牌照稅的問題,亦可以撥打稅務局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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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7
  • 點閱次數: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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