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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被拍賣仍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自用住宅用地被法院拍賣,土地所有權人可在收到稅務局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即無法受理。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欲申請者需符下以下條件資格:1、申請人必須是債務人(即原土地所有權人),其他拍定人、債權人或第三人均不得代位申請。2、必須有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3、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4、土地於拍定日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5、本人未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6、須在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地方稅務局提醒被拍賣人注意,經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若已扣繳土地增值稅,事後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不會逕行退稅,會交由執行法院依債權重行分配給債權人,而且每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一次為限,因此選擇時應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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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8
  • 點閱次數: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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