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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移轉未檢附文件請於繳納後5年內提出申請,方能退還增值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若在重劃完成後移轉,申報土地現值時未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致計徵土地增值稅時未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事後發現,應於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具證明提出申請,方能辦理退稅。



  地方稅務局並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與義務人應檢附契約影本及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至是否符合減徵規定,納稅義務人具申報協力之義務,若申報移轉時未檢附符合減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文件,致稅捐稽徵機關依據所附申報資料核稅,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因此,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未提出申請,即無法再申請退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如果持有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雖然中間經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因此申報移轉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重劃前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如果仍有稅務上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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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8
  • 點閱次數: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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