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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未申請免徵稅者,請於繳納後5年內提出申請退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若您的土地屬都市計畫法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報移轉時未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致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事後發現,應於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具證明提出申請,方能辦理退稅。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依都市計畫書載明係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惟該筆土地是否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規定,納稅義務人具申報協力之義務,若申報移轉時未檢附證明文件,致稅捐稽徵機關依據所附申報資料核稅,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因此,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未提出申請者,無法再申請退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別忘了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土地權狀影本或謄本等相關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您仍有稅務上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8
  • 點閱次數: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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