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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屋基地經強制分割,非屬房屋基地號併同出售仍適用自用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有其他原屬房屋坐落基地,因政府強制分割後之非基地地號土地,併同出售時,該地號土地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舉例,如某甲原擁有A地號一筆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出售前因政府強制分割變成A地號及B地號二筆土地,B地號雖非建物權狀所載之房屋坐落基地號,但係屬與A地號同時取得之建築基地,並同時出售,B地號土地仍能一併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注意,如果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權狀,可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表,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如果仍有稅務上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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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8
  • 點閱次數: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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