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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於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後請記得申報繳納契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後,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房屋於建築中變更起造人名義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60日內,務必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如有不瞭解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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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8
  • 點閱次數: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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