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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追討時間,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稽徵機關已將納稅義務人之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則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納稅義務人以為應繳納之稅捐只要拖過5年就可不必繳納。事實上,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雖已超過5年,但欠稅案件如已繫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中,稽徵機關仍得繼續催討徵收。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稅捐應如期繳納,以免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還需負擔滯納金及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且會影響自身名譽。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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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8
  • 點閱次數: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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