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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截止日非假日不能延期,每超過2天將加徵滯納金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繳納最後一天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可以延至第二天繳納,但是若為例假休息日的前一天,並沒有延期繳納的問題,納稅人應注意繳稅截止日,否則每超過2天繳納會被加徵滯納金。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若逾期繳納稅款,每超過2天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



  目前全面實施週休2日,繳款截止日為星期六、日,因金融機構休息無法繳納,這時繳款截止日可延至星期一,納稅人在星期三前繳納稅款並不會被加徵滯納金;若是繳款截止日為星期五,因金融機構並沒有休息,因此,在星期一、二繳納,是會被加徵1﹪滯納金,稅務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期繳納,以免被罰。



  如對上述規定仍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3/1*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8
  • 點閱次數: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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