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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申請退稅,依規稅捐機關將先查核有無欠繳稅款後方辦理退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欠稅。



  當民眾申請退稅時,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查核退稅人有無欠繳稅款,並依規定辦理欠稅抵繳手續,同時產出退稅抵繳通知書及退稅抵繳證明書,連同抵繳後剩餘之退稅支票,一併郵寄送達退稅人。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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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8
  • 點閱次數: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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