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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或夫妻贈與移轉土地,仍符合適用優惠稅率者需重新提出申請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納稅義務人因繼承或夫妻贈與取得土地,而該土地前已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由於認為同是一家人且未改變自住現狀,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故未在規定期限內重新申請,於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稅額竟相差4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直呼虧大了。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當所有權移轉後,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應依土地稅法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以免喪失應享權利。如尚有其他稅捐疑義,可洽詢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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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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