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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均按月計課房屋稅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不予計課。至於起課日期則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課稅起算日,即課稅之首月未滿整月,以次月第1天為起算日。舉例說,核發使用執照日為6月5日,滿30日為7月4日,因7月未滿整月,不予計課。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也表示,除新、增、改建房屋房屋按月比例計課房屋稅外,房屋變更使用也是按月以適當稅率改課,目前稅率為營業用3%,住家用1.2%,非住家非營用2%。至於改課日期視民眾申請日期而定,如民眾提出申請日期在當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按原稅率課徵,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當月份即按變更後稅率改課。如果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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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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