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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購退稅,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不受面積限制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原出售土地不受面積的限制。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另於2年內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先買後賣亦可適用),如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原出售土地面積,可不受到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的限制,但重購土地面積仍須受限。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土地增值稅申請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不可改變用途,也就是不得出租、供營業使用或是將戶籍遷出,否則須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如果仍有稅務上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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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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