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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修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裁罰金額按違規次數依序增加

台中市環保局表示,有鑑於行政院環保署已分別訂定各項污染法規之裁罰基準,故將「台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各項環保法令裁罰基準」範圍縮小,名稱修改為「台中市環境保護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裁罰基準」,並將其中部分法條之裁罰金額按違規次數依序增加至最高法定罰鍰,預計4月1日施行。



  環保局表示,本次修正裁罰基準之重點:在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因部分民眾隨意於大街小巷路燈桿、電線桿、變電箱、住家外牆等地方張貼廣告,嚴重破壞市容景觀,環保局清潔隊於98年度共拆除違規張貼廣告物計3,875,155張,可見違規張貼廣告物情況仍然嚴重,因此,針對一再違規之行為人提高罰鍰金額,期以價制量,遏阻廣告物之氾濫,故由現行裁罰基準一律罰鍰3,600元,調整為同一年度同一法條違規第二次罰鍰4,800元、第三次罰鍰6,000元;另部分營建工地車輛輪胎未確實清洗乾淨,導致泥沙隨車輛輪胎外帶污染路面,造成道路使用人之困擾,本次亦提高違規第二次(含)以上罰鍰6,000元。



  在台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部分-因該自治條例主要輔導市容景觀淨化工作,因此,針對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對土地及其四周二公尺內之公共區域及事業所設之公共營業場所所在地周圍二公尺以內之巷道,其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應負清掃、保持清潔責任、辦理各項活動燃放鞭炮應自行派員清除、攜帶動物至公共場所應備動物排泄物之清除器具……等,即違反「台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六、九、十二條,調整為第一次1200元,第二次起依序增加1200元至最高6000元;罰鍰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次600元,第二次起依序增加600元至最高3000元(如附表)。



  環保局表示,市容觀瞻及環境清潔的維護光靠環保局的力量是?對不夠,呼籲土地及事業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對自家之土地及營業場所周圍環境應發揮企業家的精神,負清掃及保持清潔之責任;另台中市合法廣告通路眾多,如夾報、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公車車體廣告、便利商店廣告架、路燈桿懸掛羅馬旗及各區公所設置公用廣告欄等等,民眾可多利用,不要貪圖一時方便,而跟自己荷包過不去。(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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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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