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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40%減徵規定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 ,但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



  土地因繼承原因而取得是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土地於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所以繼承也屬於移轉發生原因,已不是第1次移轉,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當然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



  稅務局提醒民眾,倘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義,歡迎民眾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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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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