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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處:有線電視費用六個月後將可選擇預繳或當月繳

台中市政府新聞處表示,目前有線電視收費大都採預繳方式,鑑於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99年2月6日第173次委員會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消費者對於有線電視繳費方式可以選擇當月繳或預付。



  是項修正條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於99年3月16日公告自六個月後正式施行,民眾於今年9月中旬以後,將可自由選擇預付或者當月繳,倘雙方未約定者,則視同採當月繳方式繳納。有關有線電視繳費制度之變革,市府將持續督促業者依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及施行期程辦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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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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