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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記存土地增值稅後,該土地被徵收而移轉者應補徵原記存增值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將其所有土地移轉予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並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事後該土地被徵收而移轉,應補徵原記存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公司因收購財產,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後,如該項土地再移轉時,其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土地被徵收而移轉者,亦屬該項規定之再移轉,應補徵該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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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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