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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時,房屋稅分攤以訂約日為準

常有民眾詢問購置新屋,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房屋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分攤是以訂約日為準,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故稅捐機關係依據買賣訂約日來判定應分擔之房屋稅款



  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故買賣雙方可將房屋稅款除以12個月,再依分攤月數比例計算出雙方各應負擔的稅款。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稅之核算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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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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