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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可至該執行處或所轄稽徵機關繳納

現代人常因忙碌忘記繳納稅款,直收到行政執行處限期繳稅通知時,才匆忙來電或至稅務局洽詢如何繳納稅款。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執行處傳繳通知時,可持傳繳通知直接到該執行處或所轄稽徵機關開立稅單繳納。



  另,自99年1月1日起,只要繳稅金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民眾可持行政執行處寄送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繳納期限內至7-11、全家、萊爾富及OK等便利商店繳納,免加收手續費,隨時隨地方便民眾繳納稅款。



  稅務局提醒您!到超商繳稅記得取回交易明細表及加蓋超商店章傳繳通知書收據聯留存備查;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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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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