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房屋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均按月計課房屋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的棚架,係屬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但未設有門窗、牆壁的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所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民眾負擔,類此簡陋的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也指出,除了屋頂棚架外,大樓所設天井於頂層加蓋,如係供防雨或僅供大樓出入通道使用,而未作其他用途使用,依法也免予課徵房屋稅。如果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1
  • 點閱次數: 487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