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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稅捐不因財產被禁止處分,就免移送執行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目的僅為防止義務人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若有欠稅應即時繳清,以免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除原有稅捐外,還需增加滯納金及執行費用等額外負擔。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 0800-0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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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1
  • 點閱次數: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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