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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提醒您:請記得保留加蓋便利商店收款店章之稅單收據備查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請民眾至便利商店繳稅時,務必注意收據是否加蓋收款店章。



  依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地方稅款合約規定,便利商店於代收稅款時,應讀取繳款書投遞聯下方條碼後撕下留存1年,並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其他各聯,交由繳款人收執,以證明收訖無訛。



  稅務局也表示,根據欠稅徵收期間為5年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持有加蓋便利商店收款店章之繳稅收據,宜保存5年為妥,以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因無法提示繳納憑證而滋生困擾,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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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1
  • 點閱次數: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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