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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學生鑑定規定變更

  99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學生鑑定規定將有變更,台中市政府教育處副處長葉俊傑表示,原本藝術才能班依據特殊教育法,屬於資優教育的一環,都是集中式成班。99學年度起配合教育部特教法修正,第35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藝術才能教育之辦理方式須依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等三種方式辦理。」台中市目前設有資賦優異藝術才能班學校,經校內跨處室小組會議決議通過,同意校內資賦優異藝術才能班轉型為藝術才能班,並經市府核備同意後,下(99)學年度起該校即依藝術教育法相關規定成立藝術才能班,並採集中成班模式辦理。



  教育部已於98年11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特殊教育法,其中第35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藝術才能教育之辦理方式須依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等三種方式辦理。



  教育部為因應「特殊教育法」之修正另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規定自99學年度起,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教育資源分配、學校及學生之實際需求,分別依據不同法源,辦理「藝術才能班(集中式)」(依藝術教育法相關規定),或辦理「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分散式)」(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



  教育處葉副處長表示,台中市目前設有資賦優異藝術才能班學校,經校內跨處室小組會議決議通過,同意校內資賦優異藝術才能班轉型為藝術才能班,並經市府核備同意後,下(99)學年度起該校即依藝術教育法相關規定成立藝術才能班,並採集中成班模式辦理。98學年度以前已設立之資賦優異藝術才能班,仍得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修正發布前之規定以集中式授課方式辦理至學生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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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教育文化
  • 發布日期: 2010-06-11
  • 點閱次數: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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