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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應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改建應於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前停止課徵房屋稅。稅務局提醒轄內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拆除情形,應儘速向該局或所屬分局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



  依稅法規定,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即可自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則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才能免徵房屋稅。



  若申請人檢附市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則依據所載拆除日期准予溯及至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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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7
  • 點閱次數: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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