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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提醒您!瞭解復查期間規定,確保自身權益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如有不服,應在繳款書所載限繳期限屆滿次日起30天內申請復查。



  舉例來說,若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自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民眾如對課稅內容不服,至遲應在8月30日前申請復查。如逾期才提出申請,依規定稽徵機關毋須再作實體審查,可直接以程序不合駁回,民眾權益將大受影響,不可不慎。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採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申請日期之認定,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如對相關手續,尚有疑問,歡迎洽撥稅務局電話22585000分機640至643,將有專人為您解答。(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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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7
  • 點閱次數: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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