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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物販賣機其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需課徵娛樂稅

 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係電動玩具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另選物販賣機其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亦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另有種販賣機其功能僅為販售物品如販賣汽水、餅乾等,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質者,尚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免予課徵娛樂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經營上述應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營業所在地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查獲遭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納稅人如果對娛樂稅方面有任何疑問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娛樂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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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7
  • 點閱次數: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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