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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文書,稅務局依規優先寄送住居所或就業處所

    行政處分文書送達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均屬合法有效之送達。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提供便民服務,若納稅義務人填列之住居所與戶籍地址不同時,稅務局會優先寄送住居所;倘無法送達時,始寄送戶籍地址,以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各稅繳款書及違章裁罰等行政處分文書送達與否,攸關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等權益,部分民眾因就業或小孩就學等因素,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而原填列之居住所因遷徙又未通知該局變更,故將行政處分文書寄送至戶籍地址,倘若無人收領或他遷不明,稅務局依規定辦理寄存或公示送達,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址如有變更,可上稅務局網站(http://web.tctax.gov.tw)網路櫃檯,或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申請變更通訊地址,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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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7
  • 點閱次數: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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