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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房屋供夫作為工廠使用,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妻所有房屋供夫作為工廠使用,不能減半課徵房屋稅。



  廠房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除必須符合依法登記之工廠要件外,其房屋必須符合下列「自有」之規定,(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妻或夫之房屋供配偶作為工廠使用,因所有權不同不符合「自有房屋」之規定,不能減半徵收房屋稅。



  稅務局也表示,凡符合上述規定之合法登記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納稅義務人可檢附工廠登記證向該局申請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民眾如有不了解之處,稅務局提供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可供查詢。(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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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7
  • 點閱次數: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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