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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同時出售,可視為一次出售,皆可適用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其合計面積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可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一次出售。所以,上述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時出售不同轄區(稅捐稽徵機關)之土地,應就近向任一筆自用住宅用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由該稅捐稽徵機關於各份申報書加蓋收件章戳,其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受理機關統一收件之日為準,申報人不用分別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逐一申報。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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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7
  • 點閱次數: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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