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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消保官突擊檢查兒童安全座椅商品標示 要求不合格商品立即下架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法制類
發佈內容:   四歲以下兒童須乘坐兒童安全座椅的規定將於六月一日正式上路,台中市政府消保官劉鎮誠於十九日,會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吳政學,以及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技正丘台光等人無預警至嬰幼童商品賣場等五家商家抽驗五十一件兒童安全座椅商品標示是否合格,抽驗結果共四件兒童安全座椅,其中包括售價高達兩萬元的高價產品都沒有合格的商品標示,消保官等人立即將不合格的商品貼上封條,要求業者立即下架,不得繼續陳列販售。

  消保官表示,依據商品檢驗法規定,自九十一年六月開始,商品必須有檢驗合格標章才能販賣,但法律不溯及既往,除非商家能出具進貨單證明產品是在九十一年六月以前進貨,否則都應下架,不得販賣。但是部份業者表示不知情,表示所有陳列的商品都是廠商保證有經過檢驗合格,而且其中不乏美國、日本等地知名品牌,業者認為這些產品在美、日等國都已建立良好商譽,也通過該國的安全檢驗,他們才會放心進貨並且販售,如今消保官一行人突擊檢查,竟然發現這些售價兩萬元的高價產品也不能販賣,令業者十分意外。

  消保官表示,不論這些產品是否在當地通過檢驗,都必須在台灣再檢驗,並且貼上合格的商品標示,除非商家能出具進貨單,證明產品是在九十一年六月以前進貨,否則都應下架,不得販賣。十九日抽驗的部份商品不具有合格的商品標示,明顯違法,立即將不合格的兒童安全座椅貼上封條,並要求業者立即下架,消保官將再進一步追查產品的進貨來源以及確認商品標示是否有像泰瑞電視那種移用的情形,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根據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保護裝置應於易見處,以不易消失之方法標示下列各項:種類(或種類記號)及區分、適用兒童之質量、安裝於汽車座椅之方法及安全帶之種類、製造廠商名稱或其代號或商標、需在包裝盒上註明地址,供消費者詢問查詢之用、製造年月或其代號、製造序號、以及其他必需事項。(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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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發布日期: 2004-05-19
  • 點閱次數: 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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