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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十七日市務會議通過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於十七日上午第六十七次主管會報結束後,立即召開五月份市務會議,通過「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主辦單位交通旅遊局指出,至九十二年底為止,台中市小客車計約卅二萬四千輛、機車五十二萬輛,而小汽車停車位不過三萬八千八百七十六格、機車停車位僅三萬四千二百四十九格,停車格之供給遠不及停車之實際需求。而現有路外及公有路邊停車場則遭廢棄車、廣告車、無牌照車長期停放之情形甚為嚴重,更造成停車者之不便與不滿,為徹底解決此問題,增進停車格之使用頻率,乃制定「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予以規範並作改善,其主要內容如下:

  ─車輛在停車格停放時間不得超逾七日。

  ─車輛未懸掛車牌或懸掛已註銷車牌者,不得在停車格停放。

  ─車輛停放逾七日者,由市府在車體明顯處張貼記載,限時廿四小時移出,未依限辦理者,應予保管。

  ─車輛有廣告行為、在路外車場停車營業者、不依劃設之停車格停放車輛者及不依規定繳費者,市府得責令駕駛人將車輛移置適當處所;如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得予拍照及製作紀錄表後,予以移置保管。

  ─車輛懸掛已註銷車牌者,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拍照及製作紀錄表後,予以移置;車輛未懸掛車牌者,依照「台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程序處理。

  ─路外停車場非停放車輛而停放其他物品時,經予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時,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令,予以清除處理。

  ─市府執行移置車輛時,應先封貼車門並拍照存證,於原停車地面以有色臘筆標記「某車拖吊至某保管場」字樣及聯絡電話號碼。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或拖車,並應於貨櫃或拖架上註明拖吊之時間與地點。(5/17*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4-05-17
  • 點閱次數: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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