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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可繳納代金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在十日召開的五月份市務會議中,討論通過「台中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草案,將於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及內政部核定後付諸實施。

  此一自治條例草案,主要內容在規定某種情形之下,可以繳納代金替代應興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以及應繳之代金計算標準,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條:建築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起造人申請以繳納代金替代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1.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在卅平方公尺以下者;2.因基地地面以下為流砂、岩石層或地質特殊,開挖地下室確有困難者;3.建築基地為山坡或特殊地形,開挖地下室確有困難者;4.建築物因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需增加附建防空避難設備者;5.其他特殊情形,設置防空避難設備確有困難者。

  ─第四條: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起造人申請以繳納代金替代應附建之停車空間:1.依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建停車空間數量在五輛以下者;2.因基地地形特殊或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進入者。

  ─第五條:建築物變更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有權人申請以繳納代金替代應增設之停車空間:1.建築物因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需增加附建停車空間者;2.已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設置於地下層停車空間因結構補強或增設必要機電設備,致法定停車空間不足者。

  ─第六條:應繳納之代金計算標準,依下列公式計算:
  應繳納代金總額=〔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造價係數(停車空間為2,防空避難設備為4)+建築基地當年期公告現值×建築基地面積÷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或停車空間(每一車位為25m2)面積×使用分區係數(商業區使用分區為1.2,其他使用分區為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4-05-10
  • 點閱次數: 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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