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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決修正「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所管理自治條例」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公布實施之「台中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所管理自治條例」,根據各界反映意見,決作局部修正,主辦單位工務局建造管理課並已舉辦公聽會予以綜合彙整,即將簽送法制室定期召開法規審議委員會議,進行審議。

  主辦單位工務局建造管理課表示,制定此一自治條例目的,在有效管理營建事業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營建廢棄物及混合物,以維護公共安全、環境保育與衛生,以及資源再生之處理等,涉及政府甚多單位及有關業者權益。

  公聽會舉辦時,各界發言意見以中科園區正進行開發產生大量剩餘土石方、廢棄物及混合物,且施工範圍跨越台中兩縣市,得不適用「台中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所管理自治條例」之範圍。

  其餘原條例第廿一條規定,處理場所得設置於農業區、保護區、乙種工業區或專用區,平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公頃,容量為一萬立方公尺;山坡面積不得小於三公頃,容量不得小於三萬立方公尺;由於大面積土地不易覓置,建議另作適當之規定。

  原自治條例第卅七條規定,合法處理保證金之繳納,應按核准處理總量每立方公尺五元計算,建議應按實際處理量繳納,並以一年為計算基準,另外並建議處理場所收受之餘土超出核准量,及建築工程未依規定申報營建剩餘資源者,應訂定罰則。(4/29*1)

聯絡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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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4-04-29
  • 點閱次數: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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