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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自行停業未繳回登記書需處罰鍰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依照新頒之營造業法,營造業自行停業如未將登記證書及手冊等有關資料繳回,將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對業者影響極大,工務局決與經濟局加強聯繫予以處理,也希望業者自行注意。


  工務局指出,營造業為特許行業,除營造業主管機關外並包括公司之主管機關,營造業停業時須先向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同意後,再檢具登記證書及手冊等有關資料,向營造業主管機關申報停業。


  但經濟部核准停業公文副知縣市政府均由經濟局收文,如經濟局未及時簽會工務局,遷延時日致工務局未能立即通知業者,將登記證書及手冊資料繳回,可能使業者無端受到處罰,工務局除與經濟局加強聯繫之外,也希望業者特別注意。(2/25*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3-02-25
  • 點閱次數: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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