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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住滿一年出售 待施行細則修正後實施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國宅類 

發佈內容:     國民住宅條例雖已修正,但台中市政府工務局住宅課表示,尚待施行細則修正頒布後方能據以實施。


  住宅課表示: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修正內容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指設籍遷入滿一年),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目前一般國民住宅在地政機關登記均註有「國民住宅」字樣,因此其出售、出典、贈與、交換等必須徵得國宅管理機關之同意,過去居住(指設籍遷入)滿兩年,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修正後改為滿一年,對於出售、出典、贈與之對象並未加以資格限制,並規定具有承購國宅資格者得按規定申請國民住宅貸款。


  另外台中市共有國宅社區計卅處,那些住宅社區取得使用執照已屆滿十五年,住宅課亦在展開清查之中,是否可由地政機關註銷原加註字樣,以及「居住」滿一年之原承購人出售、出典、贈與、交換等如何辦理,尚待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配合修正後,方可據以辦理。(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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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2-12-19
  • 點閱次數: 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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