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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發布實施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工務局擬訂的「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已經內政部正式核定,工務局已在十一月十四日發布實施,全文分八章四十七條,主要規範建築許可、基地、界線、施工管理、使用管理、拆除管理等事項。


  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增訂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進行重大修繕或改良請領建築執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視同土地及建築物共有部分使用權同意證明文件。以改善目前公寓大廈增、改建共有部分無法取得所有權利人文件的困擾。


  第十三條及二十九條規定道路系統完成地區指定建築線應註明建築線高程以及騎樓地面高程施工誤差限定於三公分以內限制,以提供市民建築房屋高程之標準,改善目前人行道、騎樓高低不平影響通行之情形。


  第十八條規定現有巷道申請改道以未開闢(徵收)可通行之計畫道路為替代道路,免辦理變更地目及捐獻,保障市民財產權。


  第二十五條規定合理化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申報作業,三十條、三十一條明訂環境維護金制度,以加強因故停工工地及強制改善公共設施之管理。


  此外,過去最棘手的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問題,也在條例中放寬現行法令改善困難致影響使用彈性之限制。

(1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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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2-11-19
  • 點閱次數: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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