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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九十年房屋稅於五月一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本月底止。民眾詢問地下室是否課徵房屋稅?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地下室僅做為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自有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如供作其他使用者,仍應按實際使用情形課稅。

  稅捐處說,還沒有收到房屋稅單或對課稅有疑義的納稅人,請趕快向房屋所在地的總處及所轄三分處申請補發稅單或查詢,儘早繳納。

  稅捐處表示,納稅人如果利用銀行、合作社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房屋稅轉帳納稅,稅捐處會先寄房屋稅轉帳繳納通知書給納稅人,於繳納期限的最後一天,直接從存款帳戶扣款,再寄送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給納稅人,納稅人不用排隊繳納,省時又方便。

  稅捐處說,納稅人若想辦理自動轉帳繳稅則可利用房屋稅單所附的免付費廣告回郵,填妥「約定書」後寄回該處,即可自下年度起改以轉帳方式繳稅,申請手續簡便又能保息,歡迎民眾踴躍辦理。


  (台中訊)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捐處提醒本市有重劃區土地之所有權人留意,如欲將土地辦理配偶間相互贈與,該次移轉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預見未來可能發生移轉過戶情況者,應仔細衡量對於本身權益是否受損?俾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稅捐處說: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無論土地移轉原因為買賣、交換或贈與::等何種方式行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亦為土地移轉原因之一,倘已經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作業,法律行為即已完成。下次欲再移轉該土地時,則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自無法享受減徵百分之四十土地增值稅了。

  台中市稅捐處指出:緣有本市土地所有權人甲,將其所有之重劃區土地贈與予配偶乙,並經地政機關辦竣移轉登記,該次贈與土地行為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已完成第一次移轉;而不久乙又想將該筆土地再次移轉與第三者丙時,已屬重劃後第二次移轉,則不能再適用減徵百分之四十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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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5-16
  • 點閱次數: 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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