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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九十年房屋稅已自五月一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五月三十一日截止。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九十年房屋稅繳款書四月底前全部以郵寄方式寄發,納稅人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或尚未接獲繳款書者,可於開徵期間以書信或電話向房屋所在地之總處及所轄三分處查詢並申請補發。

  該處同時指出,稅款除可在各縣市之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納外,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或網際網路繳稅,為方便納稅人繳納,於繳款書背面列有使用自動櫃員機或網際網路繳稅說明,轉帳手續費由該處負擔,若為爾後方便繳稅並可填列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寄回該處,於次期起以轉帳方式繳納,方便快捷,該處呼籲納稅人多加利用。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指出,納稅人對稅捐機關之課稅處分,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全案成為確定案件並經移送強制執行者,因強制執行並非行政處分,納稅人尚不得對之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按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對應納的稅捐,在繳納期限屆滿三十日仍未繳清者,由稅捐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改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但對於應納稅捐提起復查,嗣後並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而提起訴願者,則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如果納稅人對於課稅處分,未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或雖提出但被判敗訴確定,則依前述規定,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未依規定繳納者,稅捐機關就會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最近該處就有壹宗因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被核定補稅處罰,嗣於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而被判決駁回,已告確定之案件,當事人雖先行繳納系爭稅款半數,惟尚未完全繳清,該處乃就未繳部分,另訂限繳期限並重新發單,逾滯納期後,因仍未繳清,該處遂移送台中地方法院強制執行,納稅人施君卻對欠繳營業稅移送強制執行事件提起訴願,嗣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移送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而得對之提起訴願,是本處移送書函台中地方法院執行欠稅尚非屬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而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程序尚有未合,應不予受理為由,乃駁回其訴願,嗣提起行政訴訟,亦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以強制執行移送行為,非直接對原告等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非屬行政處分,原告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訴願機關予以駁回,自屬正當,原告起訴不合法為由,而裁定駁回施君之起訴。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5-15
  • 點閱次數: 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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