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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繳納契稅即辦妥變更登記,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另依規定加以處罰。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亦屬買賣之一種,依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申報繳納契稅。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不因地政機關處理不當,未依規定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而免以處罰。

  該處提醒凡向法院標購房屋之新所有權人不要疏忽或心存僥倖,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每逾三日,被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之處罰;或未申報繳納契稅即辦妥產權變更登記,除依法補稅外另加以處罰,那可就不划算。


  (台中訊)本市某公司因受託代理記帳業者疏失將其所屬發票交付他公司使用,雖經自行發現並主動向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報備更正,唯經該處違章審理以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為由,仍依違反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處罰,業者不服,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一再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仍應依法處分。

  業者強調系爭行為仍係因代理記帳業者疏失將其所屬發票交付錯誤致他公司誤用,在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查獲前已自動報備,實為無意之過且無擾亂憑證管理或逃漏稅捐之意圖,該處逕以裁處罰鍰,顯有不當;該處表示,該公司既委託代理記帳業者購買統一發票,應有統一發票明細表,本應於統一發票使用前,將其領用之發票與上述明細表加以核對後再使用,該公司發生轉供他人使用其發票及誤用他人發票情事,顯然未先予核對所致,其有過失臻為明確,且受託人乃由業者所委任,其領送發票之作業有誤,係屬與該受託人間之民事問題,並非阻卻違法理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號判決亦指出該公司既然不能舉證自已無過失,依法處罰並無不合,遂將業者行政訴訟予以駁回。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在此呼籲營業人在使用統一發票前應先與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詳加核對,以避免類此情形發生,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5-14
  • 點閱次數: 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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