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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修訂通過之地理資訊基礎資料管理辦法 明定權責之主管單位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地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修訂「台中市地理資訊基礎資料管理辦法」,明定地理資訊基礎資料主管單位,並積極建立行政通報作業,四日上午在八月份市務會議中討論通過,即將公布實施。


    辦法第三條規定:地理資訊基礎資料之主管單位為:1.行政界線圖層為民政局及各區公所2.道路圖層為建設局3.都市計畫圖層為工務局4.地籍圖層為地政局及各地政事務所5.門牌圖層為民政局及各戶政事務所6.建物圖層為工務局7.重要地標圖層分屬市府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條:為完成地理資訊基礎資料更新維護作業,各主管單位應積極建立各項資訊異動之行政通報作業。


  第六條:地理資訊基礎資料之更新維護作業,由各主管單位另定之。(8/4*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3-08-04
  • 點閱次數: 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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