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公用事業在道路上所設置之附著物,如人手孔、變電箱、開關箱、郵筒、電話亭等,依照規定應在八月底前向市府申報,可享受優惠,未如期申報者,將溯自今年二月廿五日起計收使用費。
市府為有效落實如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等公用事業使用道路所設置之附著物,特訂定「台中市公用事業使用道路設置附著物管理辦法」,並於今年二月廿五日發布實施,各公用事業應於該辦法實施後六個月內,即八月底前申報,凡已申報之附著物在兩年內免收使用費。
未如期在八月底前申報者,則於今年二月廿五日起計收使用費。
關於使用費之計收,已訂定計算公式,即以九十二年當年期平均公告地價為基準,每平方公尺為3235元,乘以使用係數,再乘以使用道路土地之面積,以上使用係數按使用土地面積大小規定,面積愈少者愈低,如人手孔為0.05,變電箱、開關箱、郵筒、電話亭、售票亭、送電塔等為0.2,附著物不規則者,使用土地面積依投影計算,依照以上公式計算所得之結果為每個人手孔或變電箱、開關箱等一年之使用費,未滿一年者可按月計算,未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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