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加強服務便民,即日起凡是身心障礙者本人,於本市停車時被開立繳費通知單,得以電話及傳真方式銷單。
交通局表示,即日起凡是設籍台中市之身心障礙者本人,並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駕照」及「行照」等三項證件,於本市停車時被開立繳費通知單,得以電話告知車號,經查對無誤後銷單,電話是22258160或22258029。若是設籍外縣市之身心障礙者本人持有三證者,第一次須以傳真三證資料及停車繳費單,辦理銷單,日後即可以電話方式銷單,傳真電話04-22258834。
交通局表示,有關身心障礙者駕駛或載送身心障礙者時之車輛,得予以優惠免費停車,原相關規定包括:(一)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之車輛於本市停車,若車輛張貼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或出示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身心障礙者手冊」、「駕照」、「行照」等三證者得予免費停車,若有證件不齊之情形,經管理員開立繳費通知單,得於七日內辦理銷單。
(二)身心障礙者如無法自行開車,由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載送身心障礙者本人時,經管理員開立繳費通知單時,得於當日內與被載送之身心障礙者,持繳費單及「身心障礙者手冊」辦理銷單,才可免費停車。
(三)至於辦理銷單方式,可經由路邊管理員任何一位核對證件或核對車內所乘載身心障礙者與所出示證件無誤後,予以收回銷單。或者是至公有公營路外停車場(如自由場、大誠場、府後地下場、市府廣場)管理室,或至本府第二辦公大樓(一樓)服務台辦理銷單。
市府交通局表示,由於不少身心障礙者反映原規定之停車銷單方式較為不便,為加強便民措施及避免浮濫,對於身心障礙者本人持有三證者,停車銷單得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辦理,不過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其停車銷單仍按原規定辦理。(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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