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安會報今決議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組增加四名警力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其他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今天召開八月份公共安全督導會報,由主任秘書劉邦裕主持。會中決議,未來警察局將增加四名警力配合聯合稽查工作。另外,經濟局為防止稽查名單外洩,已採取相關防弊措施,讓保密工作做到滴水不漏。


  台中市長胡志強上任後即十分重視治安問題及掃蕩八大行業,並且於主管會報中指示經濟局應加強稽查名單保密工作。經濟局為防止稽查名單事先外洩,影響治安行業聯合稽查工作而採取之防弊措施包括:1.稽查商家名單經排定後予以彌封,並交由帶隊人員保管,直接至現場,並保密至稽查結束為止,不再分交相關單位稽查人員。2.所有參加聯合稽查人員共乘一部稽查車。3.稽查小組由經濟局副局長或商業課長負責帶隊督導。4.帶隊人員負責稽查路線規劃指揮,並將視實際狀況隨機臨時增加違規商號稽查家數。


  經濟局並且在今日的公安會報中提案,為加強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有關視聽歌唱等八種行業之聯合稽查工作,對於查獲未經核准登記擅自營業之違規業者,擬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以言詞方式當場予以命令停業之行政處分,對於仍不遵從之違規業者則以行政指導方式促請違規業者照辦,而為執行上述措施,請警察局於每一稽查小組增加四名警力(不含原配合警力二名)配合,帶隊人員並視實際狀況請求機動警網支援,以有效落實稽查管理工作。隨後在與會人員的同意下通過這項提案。


  經濟局表示,依據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違反第三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8/20*6)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警政消防
  • 發布日期: 2003-08-20
  • 點閱次數: 863
至頁頂